合同与债务
投诉执行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如何对国家执行局执行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提出投诉:向 NBE 局长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投诉不停止执行、审理期限、对财产评估和拍卖的争议,以及回避和私人执行员的责任。
该怎么办
- 先看期限(仅限以下期限):向 NBE 局长投诉——15 个日历日,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自行为之日起 1 个月(《执行程序法》第18条);对局长的决定——自送达之日起 1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执行程序法》第18条)。只能选择一条途径:同一争议已在法院审理的,不予受理(《执行程序法》第18³条)。
- 投诉:书面形式,按规定格式,附案件编号和证据(《执行程序法》第18³条);投诉只能提出一次,且本身不停止执行(《执行程序法》第18³条)——应同时申请中止执行。审理:30 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 15 日);不答复视为驳回(《执行程序法》第18³条)。
- 不作为:执行人员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迅速、切实地执行(《执行程序法》第17条)——指明已知的财产,对具体未采取的行为提出申诉。
- 评估与拍卖(债务人一方):应在拍卖前提出异议——在执行局评估之前,当事人有权提交市场价格鉴定(鉴定不得早于执行程序开始前 6 个月)(《执行程序法》第47条);拍卖之后——只要起拍价未超过市场价,对价格的争议不会导致拍卖被撤销(《执行程序法》第18条);对买受人的财产处分令属于行政行为,可向法院起诉(《执行程序法》第18³条)。
- 其他:回避执行人员——依《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理由(《执行程序法》第15²条);延期/分期——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法》第18条);私人执行员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执行程序法》第14¹⁶条)。
- 向何处求助:国家执行局局长(აღსრულების ეროვნული ბიუროს თავმჯდომარე);法院。
- 证据:案件编号、执行人员带日期的文书、评估报告、价格鉴定、债务计算。
- 陷阱:期限自行为本身起算;照搬俄罗斯的期限和“高级法警”——在格鲁吉亚只有 NBE 局长或法院;以为投诉会叫停拍卖;在拍卖后而不是拍卖前对评估提出异议;向局长投诉的同时又就同一问题起诉。
务必核对
- 两条途径及期限——NBE 局长或直接向法院;对局长决定的申诉
- 投诉本身不中止执行——应申请中止执行
- 审理期限以及不答复视为驳回
- 财产评估——应在拍卖前提出异议(鉴定),撤销拍卖的限制
- 对执行人员的回避、私人执行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