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摄像头、数据泄露: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概述格鲁吉亚个人数据保护规则:处理的合法依据、数据主体向控制者提出要求的权利和期限、视频监控限制、数据泄露通知,以及向国家审计服务局或法院寻求保护的途径。

该怎么办

  1. 谁是控制者,依据是什么:只有具备下列依据之一(同意、合同、法律、合法利益等)时,处理才合法;由控制者证明(《格鲁吉亚个人数据保护法》第5条)。特殊类别(健康、犯罪记录)——要求更严。
  2. 向控制者提出书面要求:查阅并免费获得副本——不迟于10个工作日(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4条);停止处理/删除——不迟于10个工作日(或说明理由予以拒绝)(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6条);对已公布的数据——要求限制访问,删除副本和互联网链接(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6条);直接营销——仅限经同意;应要求停止,不迟于7个工作日(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2条)。
  3. 视频监控:对员工——仅限于特殊情形(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0条);禁止在更衣室和卫生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0条);在住宅楼的公共区域——须经超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0条);自家住宅入口处的摄像头——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0条);需要设置标牌。
  4. 泄露:控制者应将事件(泄露)通知国家审计服务局,不迟于发现后72小时(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9条);风险较高的,还应立即通知数据主体。
  5. 保护:向国家审计服务局(სახელმწიფო აუდიტის სამსახური)、法院或上级机关投诉(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2条);审理——最长2个月(可再延长不超过1个月)(个人数据保护法第50条);该服务局有权责令停止处理、删除数据、施加处罚(个人数据保护法第52条);侵犯数据主体权利——警告或罚款1 000拉里(营业额不超过500 000拉里;对大型企业更高)(个人数据保护法第72条)。随后可就该决定向法院起诉——自知悉之日起1个月(《格鲁吉亚行政诉讼法典》第22条)。民事途径:保护私生活的诉讼;有过错的,还可要求赔偿损害(《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8条)。
  6. 求助渠道:国家审计服务局;区(市)法院。
  7. 证据:向控制者提出的要求及其寄出证明和答复;带有URL和日期的截图;摄像头及其拍摄范围的照片;通话/短信录音。
  8. 陷阱:没有先发出书面要求——就没有拒绝的证据;把数据保护与诽谤混为一谈——它们是不同的机制。

务必核对

  • 处理的合法依据及其举证责任
  • 数据主体的权利和控制者的答复期限
  • 监管机关——国家审计服务局——及处罚
  • 保护途径:要求 → 服务局 → 法院;损害赔偿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LAW OF GEORGIA ON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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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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