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未经另一方父母同意为子女办理护照: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为子女办理护照原则上需要双方法定代理人同意,介绍远程同意的方式、仅需一方同意的法定情形、机构的决定与期限,以及无例外时通过法院解决。
该怎么办
- 规则:子女的护照——经法定代理人在机构工作人员或领事面前表示同意后签发(《护照法》第20²条)。首先应尝试远程同意:或在公证员处书面作出(《护照法》第20²条);或在机构面前在线作出(《护照法》第20²条);外国的公证同意——无需领事认证和海牙认证(Apostille)(《护照法》第20²条)。
- 例外——仅在下列情形下一方同意即可(《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8条):子女已满16岁(《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8条);另一方被法院剥夺权利,权利被中止或受到限制(《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8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8条);另一方依刑事诉讼法典被通缉,或身患重病无法表达意愿(《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8条);另一方下落不明,且已穷尽合理的查找方式(《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8条);出境是为了子女的治疗或权利,而另一方下落不明或违背子女利益而拒绝(《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8条)。
- 程序:在最后两种情形下——由机构官员作出说明理由的决定(《护照法》第20²条);期限——自提交文件起10天(《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9条);因治疗的——3天(《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9条)。机构拒绝的:自知悉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格鲁吉亚行政诉讼法典》第22条)。
- 没有例外的——父母的争议由法院裁决(《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8条)。不要混淆:16岁以下子女出境本身——经一名父母许可并由成年人陪同(《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8条)——障碍恰恰在于护照。
- 风险:在有关送还子女的案件中,可以应中央机关的申请不发放16岁以下子女的护照(《护照法》第20²条)。
- 机构:护照由公共服务发展署(司法部)签发(《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8条)。
- 向谁申请:公共服务发展署(司法之家);格鲁吉亚领事馆;法院。
- 证据:出生证明、关于权利或失踪的法院判决、通缉/疾病证明、查找另一方父母的证据、治疗文件。
- 陷阱:混淆出境(一方父母)与护照(双方);“住在国外”不是例外;下落不明而没有查找的证据。
- (注:《护照法》全称为《关于格鲁吉亚公民及居住在格鲁吉亚的外国人登记、身份(居住)证件及格鲁吉亚公民护照签发程序的法律》。)
务必核对
- 按一般规则,子女的护照需经父母双方同意;远程同意的方式(领事、国外公证员无需海牙认证(Apostille)、在线)
- 一方同意即可的情形的穷尽性清单(16岁、被剥夺权利、失踪、下落不明、治疗以及违背子女利益而拒绝)
- 机构官员的决定以及10天/治疗3天的期限
- 没有例外的——由法院解决;对拒绝的救济——1个月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