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债务
已有判决,但债务人“一无所有”: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已有生效判决而债务人名下无财产时的对策:执行令被退回的期限与延期、被退回后的效力,以及查找财产、扣押对第三人债权和追及配偶或亲属处财产的手段。
该怎么办
- 期限:自执行程序开始起 2 年内无财产的,执行令被退回(抚养费、劳动、健康损害及犯罪所致损害的案件除外)(《执行程序法》第35条);期限届满前,可延长 1 年,费用 200 拉里,每年一次(《执行程序法》第35条)。执行令被退回:退回时措施被撤销,时效中止,直至再次提交执行(《执行程序法》第35条);法院判决的时效——10 年(《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2条);执行程序自开始起满 10 年终止(《执行程序法》第34条)。
- 查找:银行、国家机关和交易相对方有义务向执行局通报债务人的财产、收入和账户(《执行程序法》第17条);债务人被列入登记簿后——银行在下一个银行日查封其账户,包括新开立的账户;新财产由各登记机关通报(《执行程序法》第19²条);禁止其转让须登记的财产(《执行程序法》第19³条)。应向执行局提供已知的资产和交易相对方。
- 非正式收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付款(《执行程序法》第56条)。
- 财产在亲属名下:可对债务人在配偶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强制执行;如法院查明债务用于家庭需要,则可对全部共同财产强制执行(《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170条);虚假过户无效——提起诉讼(《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6条)。债务人躲藏:根据法院裁定,通过警方查找并拘传(《执行程序法》第30条)。
- 监督:对执行人员的投诉——向执行局局长提出,期限 15 个日历日,或向法院提出,期限 1 个月(《执行程序法》第18条);规避执行法院判决属于犯罪(《格鲁吉亚刑法典》第381条)。
- 向何处求助:国家执行局或私人执行员;法院;警方。
- 证据:执行令、执行局的决定、债务人登记簿摘录、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信息、与亲属之间的交易。
- 陷阱:默默等待——2 年后执行令会被退回且不延期;以为退回执行令就等于债务消灭;寻找俄罗斯式的出境限制——对私人债务未发现此类规定。
务必核对
- 无财产满 2 年,执行令被退回;期限届满前延长 1 年,费用 200 拉里,每年一次
- 退回后措施被撤销,时效中止;执行程序的最长期限——10 年
- 查找手段——执行局的查询、债务人登记簿(查封新账户、禁止转让)、查封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通过法院查找
- 财产在配偶/亲属名下——配偶的份额、确认虚假交易无效之诉;规避执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