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与外国牌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入境车辆的强制保险: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与外国牌照车辆发生事故后谁来赔偿:强制保险中心、提出书面请求的60天期限、赔付限额和期限,以及外国牌照车辆驾驶人自己应办理的保险。

该怎么办

  1. 谁来支付:由强制保险中心(სავალდებულო დაზღვევის ცენტრი)支付——既包括有保单的情形,也包括未投保的外国注册车辆(《外国车辆保险法》第9条)。责任人逃逸或没有保单的——只要查明了车辆(车牌、笔录),同样由该中心支付。
  2. 首先是期限:附有文件的书面请求最迟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提交给中心(《外国车辆保险法》第8条);在法院审理、调查或鉴定期间,该期限中止计算(《外国车辆保险法》第8条);逾期的——中心免于支付(《外国车辆保险法》第8条)。在现场:向“112”和中心报告,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外国车辆保险法》第8条)。
  3. 支付:自收到文件起不超过30日作出决定(《外国车辆保险法》第9条);在就数额达成协议后15日内支付,拒绝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外国车辆保险法》第9条);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为每日0.1%(《外国车辆保险法》第9条)。限额:健康——每名受害人30 000拉里(每起事故300 000)(《外国车辆保险法》第6条),治疗——最高15 000拉里;财产——每名受害人25 000拉里(每起事故50 000)(《外国车辆保险法》第7条)。评估之前修理——仅可在取得中心的书面同意后进行(《外国车辆保险法》第7条);对数额有争议的——独立鉴定,然后诉诸法院(《外国车辆保险法》第7条)。
  4. 余额:超出限额的部分——直接向责任人追偿(《外国车辆保险法》第9条);车辆所有人对因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格鲁吉亚民法典》第999条);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或责任人之时起算(《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008条)。
  5. 您是外国牌照车辆的驾驶人:入境时必须办理涵盖在格鲁吉亚全部停留期间的保单(《外国车辆保险法》第3条);乘用车:15天——30拉里,30天——50拉里,90天——90拉里,1年——295拉里(《外国车辆保险法》第5条);乘用车没有保单的——罚款100拉里,并给予2日改正期限(《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91¹条);没有保单的,中心将向未投保车辆的驾驶人追偿所支付的款项(追索)(《外国车辆保险法》第10条)。
  6. 向谁申请:强制保险中心;“112”/巡逻警察;区(市)法院。
  7. 证据:责任人车辆的车牌和照片、警方笔录、证人;向中心提交的载明日期的申请、修理前的照片、医疗文件、报价单。
  8. 常见陷阱:寻找“绿卡”或责任人所在国的保险人;错过书面请求的期限;未经中心同意,在评估之前修理;以为没有保单就得不到赔付。

务必核对

  • 赔付由强制保险中心作出,包括未投保的外国车辆
  • 向中心提交书面请求的期限为60天,逾期将被拒绝
  • 赔付限额以及向责任人追偿余额;决定和支付的期限
  • 迁居者有义务办理涵盖全部停留期间的保单,以及没有保单时的罚款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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