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债务
账户、工资或养老金被查封: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账户、工资或养老金被查封的机制,哪些收入受保护,如何在国家执行局或法院提出申诉,以及如何申请分期并停止计息。
该怎么办
- 期限:对执行人员行为的申诉——向国家执行局局长提出的期限为15个日历日,或在1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法》第18条);申诉本身不会中止执行——须申请中止(《强制执行程序法》第18³条)。
- 机制:追缴可针对工资、养老金、助学金和其他收入(《强制执行程序法》第17条);被列入债务人登记簿后,银行会在债务范围内自行查封所有账户(包括新开的账户)(《强制执行程序法》第19²条);工资查封对未来的发放同样有效(《强制执行程序法》第56条)。须向国家执行局了解案件编号、债权人、金额。
- 受保护的内容:专项国家救助不得查封(《强制执行程序法》第45条);社会弱势群体数据库中低于门槛的家庭财产同样不得查封(抵押除外)(《强制执行程序法》第45条);免于追缴针对的是低于生活最低标准的收入(《强制执行程序法》第45条);个人累积养老金账户中的资产不得追缴(《累积养老金法》第24条);依法院裁判从国家养老金中扣收的,不得超过50%(《国家养老金法》第19条)。工资:法律没有规定执行时的比例,可援引的论据是《劳动法典》——一次性从工资中扣款不超过50%(关于雇主扣款的规定)(《格鲁吉亚劳动法典》第43条)。
- 申请解除:向国家执行局提交申请/申诉并附反映款项性质的流水单;如被拒绝,关于免于追缴的争议由法院审理(《强制执行程序法》第45条),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中止对争议财产的执行(《强制执行程序法》第36条)。
- 减轻负担:国家执行局局长可批准最长12个月的分期(私人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强制执行程序法》第18⁴条);作出判决的法院可准予最长3个月的延期或最长1年的分期(《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263条);自执行开始之日起,主债务不再计算利息和违约金(税款除外)(《强制执行程序法》第25条)——应核对计算结果。
- 向谁申请:国家执行局(აღსრულების ეროვნული ბიურო);法院;银行只是执行查封。
- 证据:载明付款用途的流水单、养老金/救助证明、执行人员的决定、债务计算。
- 陷阱:等银行处理而不向国家执行局申诉;俄罗斯的规则(账户自动保留最低额、固定比例)在格鲁吉亚不适用;新开的账户同样会被查封。
务必核对
- 为什么所有账户都被查封(债务人登记簿,在债务范围内查封)
- 受保护的收入——专项救助、低于生活最低标准的收入、累积养老金;国家养老金的扣收上限
- 向国家执行局和法院申诉的期限;申诉本身不中止执行
- 分期(国家执行局/法院)以及自执行开始起停止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