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与罚款

罚款/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说明收到行政罚款决定或罚单后应当怎么办:申诉期限和缴纳期限、向谁申诉、撤销的理由,以及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该怎么办

  1. 期限——首先看期限:申诉——决定(包括当场开具的罚单)可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申诉;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审理申诉的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恢复(《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73条);缴纳——罚款应自送达决定副本(当场罚款的——罚单)之日起30日内缴纳(《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90条);对决定提出申诉会中止缴纳期限的计算(该条明确列举的个别情形除外)(《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90条)。即使当事人只问申诉,也要告知这两个期限。
  2. 向谁申诉:机关(官员)作出的罚款,向上级机关(官员)申诉,对其决定可向法院起诉(《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72条);对决定提出申诉不缴纳国家规费(《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72条);申诉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理(《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76条)。
  3. 撤销的理由: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办案机关承担(《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36条)——应要求其提供证据(照片/视频、测量结果、驾驶人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罚应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持续性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不迟于3个月作出(《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38条);应核对罚单的构成要件和被送达人:市政机关通过照片/视频记录作出的罚款,由最后一次被签发机动车登记证的人缴纳(《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90⁴条)。无可争辩的——市政机关通过照片/视频记录作出的罚款(停车等),自收到短信或开具罚单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缴纳的,减少20%(《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90⁵条)。
  4. 不缴纳的后果: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逾期未缴纳的,按罚款的两倍计收滞纳金(საურავი),但不超过500拉里;在补充期限内仍未缴纳的——罚款改为剥夺驾驶权6个月(《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25条);对道路交通类违法行为,罚款连同滞纳金(საურავი)可在基本期限届满后30日内缴纳(《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90条);此后未缴纳的罚款将强制执行,从工资、养老金、其他收入中扣收,然后从财产中扣收(《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291条)。
  5. 向谁申请:作出决定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然后向区(市)法院。
  6. 证据:决定/罚单及送达日期、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证人、车辆买卖合同、停车缴费凭证。
  7. 陷阱:申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而不是自当事人从数据库中得知罚款之时起算;卖车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摄像头罚款仍会继续寄给原车主。

务必核对

  • 自送达之日起10日的申诉期限及其恢复
  • 向何处提出申诉(上级机关→法院)以及应核对决定中的哪些内容
  • 30日的缴纳期限及不缴纳的后果(滞纳金 საურავი、剥夺驾驶权、强制执行)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ადმინისტრაციულ სამართალდარღვევათა კოდექსი

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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