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与国籍

格鲁吉亚公民取得他国国籍:如何不丧失格鲁吉亚国籍: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文说明格鲁吉亚公民取得另一国国籍时,如何保留格鲁吉亚国籍。内容包括事先取得保留同意的程序、已取得外国国籍或格鲁吉亚国籍已终止时的恢复办法(截至2027年的窗口期),以及对终止决定的申诉。

该怎么办

  1. 阶段:尚未取得另一国国籍/已取得/格鲁吉亚国籍已终止。取得另一国国籍是丧失格鲁吉亚国籍的理由,经同意保留的除外(《公民身份法》第21条);在国外生活不会使国籍终止(《公民身份法》第5条)。
  2. 尚未取得——赶在宣誓之前:如果在取得另一国国籍之前获得同意,则保留国籍(《公民身份法》第21¹条);与格鲁吉亚有可靠联系的,给予同意(出于安全考虑的,予以拒绝)(《公民身份法》第21¹条);本人或通过代理人提交至公共服务发展署或领事馆(《公民身份法》第22条);同意的决定由总统作出(《公民身份法》第24条);审理期限——不超过3个月(《公民身份法》第26条)。
  3. 未经同意已取得:丧失不是自动的——经国家机关提请,由总统办理(《公民身份法》第23条);如果理由在被发现之前已消除,则可能不会丧失(《公民身份法》第21条);如果在2018年8月15日之前没有作出丧失的决定,则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可以请求保留(《公民身份法》第32²条)。
  4. 已终止:因取得他国国籍而丧失格鲁吉亚国籍的人,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可以请求恢复(须掌握语言、没有拒绝的理由;无需放弃另一国国籍)(《公民身份法》第32²条)——应立即提交。申诉:终止决定可向法院申诉,被告为总统(《公民身份法》第29条);起诉——1个月内(《行政诉讼法典》第22条)。
  5. 儿童:出生时即有两个国籍的儿童,其格鲁吉亚国籍保留至18岁,未提出保留申请的——则终止(《公民身份法》第21¹条)。
  6. 应前往的机构:公共服务发展署或领事馆;格鲁吉亚总统;法院。
  7. 证明材料:护照/身份证、在国外宣誓的日期、与格鲁吉亚联系的证明(财产、家庭、商业)、语言证书。
  8. 常见误区:在取得同意之前就取得外国国籍;以为在国外生活就会丧失国籍;错过恢复的窗口期;把保留(针对格鲁吉亚公民)与特殊程序(针对外国人)混为一谈。

务必核对

  • 取得另一国国籍是丧失格鲁吉亚国籍的理由,经同意保留的情形除外
  • 须在取得另一国国籍之前获得同意;受理机关、总统的决定、审理期限
  • 已取得另一国国籍或格鲁吉亚国籍已终止怎么办(消除理由、截至2027年的窗口期)
  • 对终止决定的申诉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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