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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判决确定的扶养费:强制执行与欠款: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在债务人不支付法院判决确定的扶养费时,如何向国家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欠款如何计算、可采取哪些执行措施,以及恶意逃避的刑事责任。

该怎么办

  1. 期限:依执行令追索的欠款——自提交执行令之日起向前追溯不超过3年(《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235条)——应立即提交。例外:执行令已提交,但债务人被通缉查找的——追索整个期间,不适用时效,也不考虑成年(《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235条)。
  2. 文件:法院判决(法院可以将扶养费判决裁定为立即执行(《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或依公证协议由公证员签发执行令(《格鲁吉亚公证法》第40条)。然后: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和执行令开始(《格鲁吉亚执行程序法》第25条)——可向任一执行局提出。
  3. 执行局的措施:债务人立即被列入债务人登记册(《格鲁吉亚执行程序法》第19¹条);银行在债务范围内冻结其账户,车辆和不动产的转让被阻止(《格鲁吉亚执行程序法》第19²条);执行可针对财产、工资、养老金及其他收入(《格鲁吉亚执行程序法》第17条);扶养费是第一顺位的债权(《格鲁吉亚执行程序法》第82³条)。
  4. 计算:固定金额 × 未支付的月数;否则,欠款按债务人在未支付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236条);没有工作且未提供文件的——按追索时的收入计算(《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236条)。只有法院才能免除或减少欠款(疾病或其他正当理由)(《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237条)。
  5. 没有财产或藏匿:10年的执行期限限制不适用于扶养费(《格鲁吉亚执行程序法》第34条);没有财产的,执行令2年后不予退回(《格鲁吉亚执行程序法》第35条);躲藏的债务人由警方根据法院裁定查找(《格鲁吉亚执行程序法》第30条);对被通缉者可拒绝发放护照和出境;对扶养费债务人没有专门的出境禁令(《格鲁吉亚公民出入境法》第10条)。
  6. 刑事途径:恶意逃避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扶养费是犯罪(《格鲁吉亚刑法典》第176条)——向警方报案,与执行同时进行。
  7. 向谁申请:国家执行局(აღსრულების ეროვნული ბიურო);法院或公证员——签发执行令;警方——恶意逃避时。
  8. 证据:判决(已生效/立即执行)或公证协议、执行令、付款记录、债务人的工作和财产信息。
  9. 陷阱:把执行令搁置多年——旧欠款会作废;相信“没工作——就没有欠款”;俄罗斯的联邦执行局(ФССП)、扶养费违约金、在格鲁吉亚剥夺驾驶证,均无规定;现金支付而不要收据。

务必核对

  • 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国家执行局提交执行令
  • 依执行令追索的欠款——自提交之日起向前追溯不超过3年(例外——查找债务人)
  • 欠款如何计算(实际收入;没有工作的——按追索时的收入;减少——只能由法院决定)
  • 债务人登记册、冻结账户、从工资和财产中执行;扶养费——第一顺位
  • 对恶意逃避的刑事责任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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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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