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把钱投给了虚假交易所或经纪商: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在虚假交易平台或经纪商处损失资金后的应对:如何定性为诈骗、向哪里报案(包括身在国外时)、国际司法协助、冻结账户,以及对已查明的收款人提起诉讼。

该怎么办

  1. 定性:诈骗——以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是据为己有(“收益率”“提现税”都属于欺骗的组成部分)(《格鲁吉亚刑法典》第180条);损失超过10 000拉里——属数额巨大(重罪情形)(《格鲁吉亚刑法典》第177条)。要求支付“提现税/手续费”是欺骗的特征:不要再付款。核查牌照:在格鲁吉亚,未经国家银行许可从事经纪活动是被禁止的——请在格鲁吉亚国家银行的登记册中核查该“经纪商”(《证券市场法》第20条)。
  2. 向哪里报案:呼叫中心或账户位于格鲁吉亚——在格鲁吉亚开始、持续或完成的犯罪(位于第比利斯/巴统的呼叫中心),适用格鲁吉亚刑法——即使受害人在国外(《格鲁吉亚刑法典》第4条)。向格鲁吉亚警察/检察院报案,包括从国外报案:犯罪报告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固定——法律不要求本人到场(《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报案人有权获得提交报告的书面证明(《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第101条);如认定被害人身份的申请48小时内未获批准——可向上级检察官申诉一次,然后向法院申诉(《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第56条)。
  3. 受害人在国外——同时向本国警察报案: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一般以国际条约为基础(否则以个案协议/互惠为基础)(《关于刑事领域国际合作的法》第2条);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询问、银行数据、在格鲁吉亚搜查)由格鲁吉亚检察院执行(《关于刑事领域国际合作的法》第11条)。
  4. 资金:请检察官申请冻结账户——根据控方申请,法院可以查封通过犯罪途径取得的财产(账户),以防其被藏匿或花掉(《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第151条)。对已查明的收款人提起诉讼:对已查明的收款人/组织者,就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起赔偿诉讼(《格鲁吉亚民法典》第992条);诉讼时效——3年,自知道损害或知道谁应当赔偿时起算(《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008条)。
  5. 向谁求助:警察或格鲁吉亚检察院;上级检察官;本国警察;格鲁吉亚国家银行牌照登记册;法院。
  6. 证据:平台的网站/域名、账户界面和“交易”的截图、通信和通话记录、所有转账(IBAN、银行卡、加密货币地址、哈希值)。
  7. 陷阱:支付“提现税/手续费/保险费”——钱不会被提出来;预先收费的“追回资金的律师/黑客”——同一骗局的第二轮;等“经理”回复,而不是固定证据并报案;只在本国报案,不通知呼叫中心所在的格鲁吉亚。

务必核对

  • 这是诈骗;要求为提现付费是欺骗的特征,不要付款
  • 如果呼叫中心/账户在格鲁吉亚,则格鲁吉亚有管辖权;可以书面报案,包括从国外报案;被害人身份
  • 国际司法协助——通过本国警察/检察院,请求由格鲁吉亚检察院执行
  • 通过检察官冻结账户;对已查明的收款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3年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ისხლის სამართლის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ისხლის სამართლის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ისხლის სამართლის სფეროში საერთაშორისო თანამშრომლობ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

ფასიანი ქაღალდების ბაზრ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

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本页的其他语言版本: ქართული · Русский · English · Türkçe · العربية · עברית · Deutsch · França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