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办理格鲁吉亚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如何依据《格鲁吉亚税法典》申请格鲁吉亚税务居民证明:183天标准如何计算、证明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作用,以及被拒绝时如何申诉。

该怎么办

  1. 标准:该证明确认依据《税法典》取得居民身份——在以该纳税年度结束的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内在格鲁吉亚停留183天以上(《格鲁吉亚税法典》第34条);身份按每个纳税期间分别确定(《格鲁吉亚税法典》第34条);自然人的纳税期间为日历年(《格鲁吉亚税法典》第135条)。应申请已满足该标准的那一年的证明。
  2. 提交前先计算:在格鲁吉亚停留不满一天的,也按完整的一天停留计算(《格鲁吉亚税法典》第34条);专门为治疗、休养、出差或学习而出境的,按在格鲁吉亚停留的天数计入(《格鲁吉亚税法典》第34条);过境格鲁吉亚的天数,以及在格鲁吉亚治疗或休养的天数不计入(《格鲁吉亚税法典》第34条)。须附内务部出入境记录摘录以及出境目的的证明文件。
  3. 不足183天:不满足天数标准的,可依财政部长规定的程序,将居民身份赋予拥有重大财产的人员(《格鲁吉亚税法典》第34条)。
  4. 证明的用途:已批准并生效的国际协定优先于《税法典》(《格鲁吉亚税法典》第2条);协定优惠的适用程序由财政部长令规定(《格鲁吉亚税法典》第125条)。须核实与有关国家的协定是否有效;就协定而言,居民是指因其住所/居所而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以格鲁吉亚—德国协定为例)(《格鲁吉亚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4条);双重居民的,先看永久性住所,再看重要利益中心(《格鲁吉亚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4条)。国籍国适用其自身的标准。
  5. 被拒绝:对税务机关的拒绝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30天内申诉(《格鲁吉亚税法典》第299条);争议程序:收入服务局,然后是财政部争议委员会;法院在任何阶段均可受理(《格鲁吉亚税法典》第297条)——须重新计算天数并提供证据。
  6. 向谁申请:收入服务局(rs.ge)——证明;内务部——出入境记录摘录;申诉——收入服务局 → 争议委员会或法院。
  7. 证据:内务部出入境记录摘录、机票、治疗/学习/出差证明、住房租赁合同。
  8. 常见陷阱:为尚未累计满183天的那一年申请证明;把在格鲁吉亚休养和过境的天数计入;不把出境休养/治疗的天数计入;以为证明本身就能免除在另一国的纳税义务;援引尚未生效的协定;把税务居民身份与居留许可混为一谈。

务必核对

  • 该证明确认依据《税法典》取得居民身份——在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内停留183天;按具体的纳税年度出具
  • 哪些天数计入(因休养、治疗、出差、学习而出境——计入;过境以及在格鲁吉亚休养/治疗——不计入)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优先于《税法典》,仅限已生效的协定;优惠的适用程序由财政部长令规定
  • 双重居民的,适用协定的冲突规则(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 拒绝决定可在30天内申诉,两阶段争议程序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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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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