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

航班取消或延误、拒绝登机:赔偿: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航班取消、延误或被拒绝登机时的乘客权利:适用范围、按距离计算的赔偿金额、延误时的协助、退票与改签,以及索赔—民航署—法院的程序。

该怎么办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从格鲁吉亚出发的航班,无论承运人是谁(《航空乘客规则》第1条);飞往格鲁吉亚的航班——仅适用于格鲁吉亚承运人(《航空乘客规则》第1条);须按时办理登机手续。
  2. 取消:拒绝登机或取消:1500公里以内250欧元,1500–3500公里400欧元,超过3500公里600欧元(《航空乘客规则》第7条);在不少于14天前已通知的,无赔偿(《航空乘客规则》第5条),或通知较晚但提供了相近替代方案的(《航空乘客规则》第5条),或承运人证明存在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形的(《航空乘客规则》第5条)。不让登机的——立即赔偿并提供协助(《航空乘客规则》第4条)。
  3. 延误:延误超过2小时(1500公里以内)、3小时(1500–3500公里)、4小时(超过3500公里)的,提供餐食和通信(《航空乘客规则》第6条);顺延至次日的——提供酒店和接送(《航空乘客规则》第6条);满5小时的——有权退款或改乘其他航线(《航空乘客规则》第6条)。延误无固定金额的赔偿(《航空乘客规则》第7条),但已证明的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在4 694 SDR(特别提款权)的限额内(《承运人责任规则》第5条(附件第3项))。
  4. 无论如何:按票价退款,7日内(《航空乘客规则》第8条),或以同等条件改乘其他航线(《航空乘客规则》第8条);协助免费:餐食、过夜时的酒店、接送、通信(《航空乘客规则》第9条)。代金券:以现金支付,而非代金券(《航空乘客规则》第7条);航空公司的规则不得削减这些权利(《航空乘客规则》第13条);不排除其他赔偿(《航空乘客规则》第12条)。
  5. 程序:向承运人索赔 → 民用航空署(监督和处罚)(《航空乘客规则》第3条)→ 法院,起诉——自到达之日起两年内(《承运人责任规则》第5条(附件第10项))。
  6. 向谁申请:航空公司 → 民用航空署 → 法院。
  7. 证据:机票、办理登机手续的记录、载有日期的取消通知、起飞/到达时间、餐饮、酒店、出租车的收据、航空公司的书面答复。
  8. 陷阱:在不知道有权获得现金的情况下同意代金券;就延误要求固定欧元金额;轻信“天气/技术原因”的说法——应由承运人证明;外国承运人飞往格鲁吉亚的航班不在适用范围内——应看出发国的法律(欧盟——欧洲条例);向消费者保护署而不是航空主管部门投诉。

务必核对

  • 取消/拒绝登机的固定赔偿:按距离250/400/600欧元;无赔偿——提前14天通知或承运人证明存在特殊情形
  • 延误:按2/3/4小时的门槛提供餐食/通信,顺延至次日提供酒店,满5小时有权退款;延误无固定赔偿
  • 7日内退还票款或改乘其他航线;赔偿以现金支付,而非代金券
  • 规则适用于谁(从格鲁吉亚出发的航班——任何承运人;飞往格鲁吉亚——仅格鲁吉亚承运人)
  • 索赔 → 民用航空署 → 法院(起诉——两年内)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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