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与罚款

从国外办理用于格鲁吉亚事务的委托书: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如何从国外办理可在格鲁吉亚使用的委托书:通过格鲁吉亚领事馆或外国公证员加海牙认证(Apostille)两条途径、形式和语言要求、必须明确写明的特别授权,以及委托书的期限和撤销。

该怎么办

  1. 在哪里办理认证——两条途径:(а) 在国外,由格鲁吉亚大使馆和领事馆办理公证行为(《格鲁吉亚公证法》第42条);其文件无需海牙认证(《文件海牙认证办法》第4条);(б) 当地公证员:格鲁吉亚公证员接受外国文件的前提是已经办理合法化或加盖海牙认证(Apostille)(《公证法》第55条);格鲁吉亚的海牙认证只证明在格鲁吉亚境内出具的文件——外国的委托书须在出具国办理海牙认证(《文件海牙认证办法》第2条);格鲁吉亚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程序优先适用(《公证法》第56条)。
  2. 形式:交易的形式依行为地法或适用于标的的法律(《格鲁吉亚国际私法法》第29条);委托书不需要交易本身的形式,除非规定了特殊形式(《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07条);但对于土地权利,适用土地所在国关于形式的强制性规范(《国际私法法》第29条);在法院,公民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96条)。实践中,对于登记处、公证员和银行,只有经公证的委托书才被接受。
  3. 语言:在格鲁吉亚的公证行为使用格鲁吉亚语(《公证法》第6条);向行政机关(登记处、司法之家)提交的,须是经公证认证的译文,期限由机关规定(不少于3日)(《格鲁吉亚一般行政法典》第73条)。最好一开始就准备双语文本或经认证的译文。
  4. 具体写明授权事项:起诉、和解、撤诉、申诉、领取判决确定的款项——只有在明确载明时才有效(《民事诉讼法典》第98条);通过代理人放弃继承,只有在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时才可以(《民法典》第1449条);标的物(地籍代码)、收款权、签订合同。通过代理人办理交易时,公证员核查其权限(《公证法》第48条)。
  5. 期限和风险:委托书因期限届满、撤销、委托人死亡、履行完毕而终止(《民法典》第109条)——要写明期限;被撤销的委托书应通知代理人并撤回。外国人与公民同等享有公证服务(《公证法》第54条)。
  6. 证据:委托人的护照、代理人的信息、标的物文件(地籍代码、摘录),继承事务还需被继承人的信息;在外国公证员处办理的——海牙认证(Apostille)和格鲁吉亚语公证译文。
  7. 陷阱:“办理一切事务”的概括委托书,如果没有明确写明授权事项,就无权起诉、申诉、和解或领取款项;“未载明期限的,有效期一年”是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则,格鲁吉亚民法典中没有——要在委托书中写明期限。

务必核对

  • 两条途径——格鲁吉亚领事馆(无需海牙认证)或外国公证员 + 海牙认证(Apostille)/合法化(除非条约予以免除)
  • 向机关和公证员提交的格鲁吉亚语译文须经公证认证
  • 特别授权(起诉、申诉、领取款项、放弃继承)须明确写明
  • 委托书的期限及其撤销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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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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