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我在格鲁吉亚远程为外国雇主工作: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在格鲁吉亚远程为外国雇主工作的税务:收入来源地按工作地点确定、需自行申报并缴纳20%的税、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身份的限制,以及双重征税和劳动许可问题。

该怎么办

  1. 来源——按工作地点:在格鲁吉亚的受雇工作——来源于格鲁吉亚的收入(由工作地点而非雇主所在国决定)(《格鲁吉亚税法典》第104条);收款地点无关紧要(《格鲁吉亚税法典》第104条)。因此免税仅适用于不属于格鲁吉亚来源的收入(《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2条);非居民同样就来源于格鲁吉亚的收入纳税(《格鲁吉亚税法典》第79条);居民——任意连续12个月内183天以上(《格鲁吉亚税法典》第34条)不改变这一结论。
  2. 谁来缴税:在格鲁吉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所支付的工资,不在来源处扣税——雇主不是扣缴义务人(《格鲁吉亚税法典》第154条)。由雇员本人负责:税率——20%(《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1条);申报——次年4月1日前(《格鲁吉亚税法典》第153条);缴税——同一期限(《格鲁吉亚税法典》第62条)。否则逾期申报:2个月以内——税额的5%,超过的——10%(《格鲁吉亚税法典》第274条),另加滞纳金。
  3. 以个体经营者代替受雇:受雇工作不是经济活动(《格鲁吉亚税法典》第9条);小企业的应税收入不包括工资(《格鲁吉亚税法典》第90条);小企业(仅限个体经营者)——1%,超过500 000拉里——3%(《格鲁吉亚税法典》第90条)——仅在确实改为服务合同时适用;居民从格鲁吉亚向外国客户提供的服务——同样属于格鲁吉亚来源(《格鲁吉亚税法典》第104条)。仅在纸面上更换合同而保留隶属关系,有被重新认定为工资的风险。
  4. 移民:没有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成为自雇者,属于「劳务移民」(《劳务移民法》(შრომითი მიგრაცი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第3条)——应核查关于工作权利的要求。
  5. 双重征税:雇主所在国可能扣缴本国的税——应核查协定并取得格鲁吉亚居民身份证明。
  6. 向谁申请:收入服务局(rs.ge)——申报、小企业身份、居民身份证明。
  7. 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单和银行流水、在格鲁吉亚的天数统计;个体经营者——服务合同、发票。
  8. 误区:把外国公司的工资当作「境外收入」;指望雇主扣税;登记1%的个体经营者却实际上仍是受雇工作;以为非居民不纳税。

务必核对

  • 在格鲁吉亚完成的工作所得工资——来源于格鲁吉亚的收入,境外收入免税规则不适用
  • 外国雇主不扣税;雇员自行在4月1日前申报并缴税,税率20%
  • 非居民同样就格鲁吉亚来源收入纳税
  • 个体经营者/小企业不适用于工资;只有真正改为服务合同才合法
  • 双重征税以及自雇外国人的工作权利要求——另行处理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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შრომითი მიგრაცი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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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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