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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格鲁吉亚时取回养老金积累(外国人和移居者):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离开格鲁吉亚时能否取回累积养老金:谁是参与者、提前支付的依据、基金的期限,以及支付金额的税收。
该怎么办
- 身份:该法仅适用于公民和持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临时居留许可持有者不是参与者(《累积养老金法》第1条)。临时居留许可→不是“离境时支付”,而是返还被扣缴的款项:错误或多缴的缴费予以返还(《税法典》第82条);基金有权责令雇主更正多缴的缴费(《累积养老金法》第6条)。缴费:员工缴费——工资的2%(雇主另缴2%,另加国家缴费)(《累积养老金法》第3条)。
- 参与者:积累款项仅在达到退休年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动用(《累积养老金法》第24条);例外——丧失公民身份和/或丧失永久居留许可时——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累积养老金法》第34¹条),且须有丧失公民身份/居留许可的证明;出境本身不是依据(《累积养老金法》第34¹条)。
- 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丧失格鲁吉亚国籍(《公民身份法》第21条),但事先取得保留国籍同意的除外——此时无权获得支付(《公民身份法》第21¹条)。
- 期限:基金的决定——不迟于自申请之日起30个日历日(《累积养老金法》第32条);支付——不迟于决定作出后30个日历日(《累积养老金法》第32条);仅以拉里支付(《累积养老金法》第3条)。
- 税收:离境时的支付不免税(《税法典》第82条),按一般税率征税(《税法典》第82条)——20%(《税法典》第81条),由基金在来源处扣缴(《税法典》第154条)。
- 重新取得公民身份/永久居留权后,必须通知雇主——缴费恢复(《累积养老金法》第34¹条)。
- 向谁申请:格鲁吉亚养老基金(საპენსიო ფონდი,法人公法)——申请、决定、支付;国家服务发展署 / 司法之家——公民身份和居留许可的文件。
- 证据:护照;格鲁吉亚国籍终止或永久居留许可丧失的文件;居留许可(类型——临时或永久);个人养老金账户对账单;拉里账户的账号信息。
- 陷阱:以为离开或注销登记就够了——需要的是丧失格鲁吉亚国籍或永久居留许可;持临时居留许可的移居者在等“离境支付”,其实他根本不是参与者,应当要求返还被错误扣缴的款项;指望免税的支付;持有经同意保留格鲁吉亚国籍的双重国籍——无权提前支付。
务必核对
- 谁是参与者——公民和仅持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临时居留许可持有者不是参与者,扣缴有误并应返还
- 提前支付的依据——终止国籍和/或丧失永久居留许可,须有文件证明;单纯出境不是依据
- 基金的期限——作出决定和转账,以拉里支付
- 支付须缴纳20%的所得税,由基金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