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与住房

凭委托书远程出售或购买格鲁吉亚不动产: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身在国外时凭委托书出售或购买格鲁吉亚不动产:委托书在何处办理、需要哪些认证和翻译、应写明哪些权限、代理人的界限和委托书的撤销,以及税收。

该怎么办

  1. 在何处办理(邮寄的普通书面委托书不适用——海牙认证只能加在官方文件即经公证的文件上):在国外,由格鲁吉亚领事馆办理公证行为(《公证法》第42条);或者在当地公证员处办理——公证员只接受经领事认证或加注海牙认证的外国委托书(《公证法》第55条);对独联体国家,依《明斯克公约》,加盖缔约国印章的文件无需海牙认证即可接受(《明斯克公约》第13条);格鲁吉亚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公证法》第56条);公证行为使用格鲁吉亚语,需要经认证的翻译件(《公证法》第6条)。应事先向司法之家了解对委托书的要求。
  2. 内容:不动产权利的转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格鲁吉亚法(《国际私法法》第32条);公证员核查代理人的权限(《公证法》第48条)——应写明标的物(地籍编码)、出售/购买、签署、登记、仅向委托人账户结算、最低价格、期限。
  3. 代理人的界限和风险:未经同意,代理人不得与自己订立交易(或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订立交易)(《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14条);受托人有义务交出所收取的财产,并将用于自己的部分连同利息返还(《格鲁吉亚民法典》第715条)。终止:委托书因期限届满、撤销、委托人死亡、履行完毕而终止(《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09条);撤销应通知第三人,否则对第三人不生效(《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08条)。
  4. 交易和款项:买方自权利在公共登记处登记时成为所有权人(《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83条);结算应转账至卖方账户,而不是以现金交给代理人。卖方的税收:自然人出售公寓/住宅的收入按5%税率征税(《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1条);出售归其所有超过2年的住房的收入免税(《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2条)。
  5. 向何处申请:格鲁吉亚驻外领事馆;格鲁吉亚的公证员;公共登记处/司法之家——登记。
  6. 证据:护照、登记簿摘录、附有海牙认证和翻译件的委托书、卖方的账户信息。
  7. 陷阱:普通(非公证)委托书,或没有海牙认证/领事认证和翻译件——公证员和登记处不会接受;允许收取现金的“概括”委托书;被遗忘的旧委托书——撤销未通知公证员和买方;代理人以过低价格卖给自己。

务必核对

  • 在国外在何处办理委托书(格鲁吉亚领事馆,或当地公证员+海牙认证/领事认证,独联体适用《明斯克公约》)以及翻译成格鲁吉亚语
  • 权限的内容(标的物、出售/购买、登记、将款项收入委托人账户)
  • 代理人的界限(禁止与自己交易、有义务交出款项)以及委托书的撤销和通知
  • 权利转移——在登记处登记;卖方的税收以及持有满两年后的免税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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