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与住房

已拿到钥匙,但产权尚未登记: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说明为什么拿到钥匙和交接书并不等于取得公寓所有权,以及登记需要哪些文件、开发商应当办理什么手续。本页还涉及向开发商索赔和起诉、争议期间的保护措施,以及对登记机关拒绝决定的申诉。

该怎么办

  1. 依据地块/房屋的登记簿摘录作出诊断:公寓所有权只有书面交易加登记才能取得;钥匙和交接书不产生所有权(《格鲁吉亚民法典》第208条)。障碍所在:在建房屋也可以登记(权利确认文件+建设文件),竣工后——依据竣工验收文件(《格鲁吉亚公共登记法》第15⁶条);没有这些文件或未经合法化——不予登记(《格鲁吉亚公共登记法》第15⁶条);公寓只有作为单独标的物登记后才可转让(《格鲁吉亚公共登记法》第15⁶条)。
  2. 如果房屋尚未验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应由许可证持有人(开发商)申请,10个工作日(《格鲁吉亚空间规划、建筑和建设活动法典》第120条)——由开发商提交,购房人要求其办理;未验收的房屋不供电、不供气(施工用除外)(《格鲁吉亚空间规划、建筑和建设活动法典》第139¹条);投诉——监督——向市政机关(《格鲁吉亚空间规划、建筑和建设活动法典》第118条)。
  3. 对开发商的要求:卖方有义务转移所有权和文件(《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77条);在约定期限内(《格鲁吉亚民法典》第361条)。附期限的书面索赔 → 提起要求转移权利的诉讼(法院判决是登记的依据)+ 赔偿逾期造成的损失(《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04条);不动产合同请求权的时效——6年(《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29条)。
  4. 争议期间的保护:预先登记可阻止他人基于交易取得权利(《格鲁吉亚公共登记法》第12条);禁止开发商转让公寓(《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198条)。对登记处的拒绝决定可在30个日历日内申诉(《格鲁吉亚公共登记法》第29条)。
  5. 向何处申诉:开发商;市政监督机关;公共登记处;区(市)法院。
  6. 证据:合同、交接书、付款记录、地块和建筑物的摘录(银行抵押)、建设许可证。
  7. 陷阱:误以为凭钥匙和交接书就是所有权人;未做预先登记就在登记前支付尾款;没有查验银行对地块和房屋的抵押;房屋建造时偏离了许可证——应先合法化,再登记。

务必核对

  • 所有权只有经登记才取得;钥匙/交接书不产生权利
  • 公寓的登记条件(建设文件/投入使用/单元划分)以及开发商申请投入使用的义务
  • 索赔和要求转移权利的诉讼、损失赔偿、时效
  • 争议期间的保护(预先登记、禁止转让)以及对登记处拒绝决定的申诉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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