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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登记局中止或拒绝登记: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公共登记局中止、终止或拒绝登记时的处理步骤:中止的30日期限、补交文件、向登记局提出行政申诉,以及之后1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的期限。

该怎么办

  1. 作出了什么决定,以及您何时正式获知(所有期限都从该日起算):中止、终止、拒绝——或他人权利的登记。
  2. 中止——先行消除:中止期限为30个日历日(《公共登记法》第21条);自正式获知决定(或公布)之日起算(《公共登记法》第21条);中止期限不得延长(《公共登记法》第21条)。在期限内提交了所需文件——程序恢复(《公共登记法》第21条);否则,未在期限内提交——程序终止(《公共登记法》第22条)。典型情形:未附作出决定所必需的文件或信息(《公共登记法》第21条);根据地籍数据与已登记标的重叠(《公共登记法》第21条)。
  3. 核查决定:登记员有义务一次性明确列出所有必需的文件(《公共登记细则》第26条);不得为索取新文件而再次中止。提交了“不对”的文件——期限继续计算,之后申请将不予审理(《公共登记细则》第26条)。可以同时提出异议:申诉不停止决定的效力——中止期限继续计算(《公共登记法》第29条)。
  4. 申诉:对登记局决定的申诉——自正式获知之日起30个日历日(特别期限,不是《一般行政法典》的一般1个月期限)(《公共登记法》第29条);拒绝、中止、终止——以行政申诉方式提出(《公共登记法》第29条);由登记局本身(上级人员)审理(《格鲁吉亚一般行政法典》第178条);审理期限为一个月(《格鲁吉亚一般行政法典》第183条)。例外:关于(他人权利)登记的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共登记法》第29条)。
  5. 法院:未经申诉,起诉不予受理(《格鲁吉亚行政诉讼法典》第2条);起诉——自申诉决定作出之日或该决定的作出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格鲁吉亚行政诉讼法典》第22条);可请求责令登记局予以登记(请求作出行政行为之诉)(《格鲁吉亚行政诉讼法典》第23条)。
  6. 办理机构:公共登记局 / 司法之家(补交材料、申诉);区(市)法院行政庭。
  7. 证据:载明获知日期的决定(napr.gov.ge 个人账户)、已提交的材料、缺少的文件、地籍图。
  8. 常见陷阱:等待申诉答复而不补交文件;提交“相似”的文件,而不是决定中指明的文件;未经行政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务必核对

  • 中止:自获知起30个日历日,不得延长;须在期限内消除,否则终止
  • 申诉:30个日历日,向登记局提出行政申诉(审理期限一个月),然后在1个月内起诉
  • 申诉不停止中止期限的计算——应同时准备文件
  • 登记员有义务一次性列出所有文件;禁止重复中止
  • 需要准备什么以及向哪里办理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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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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