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与医疗

国家计划拒绝为治疗提供资金:如何申诉: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文说明在国家卫生署拒绝按国家计划为治疗提供资金时,如何提出行政申诉并向法院起诉,以及各环节的期限。同时介绍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措施、诊所拒绝服务时的责任,以及计划之外服务的办法。

该怎么办

  1. 谁作出拒绝:计划由国家卫生署在卫生部的国家监督下执行(2026年国家计划决议第6条);社会服务署在卫生计划方面的职能已移交国家卫生署(关于国家卫生署的决议第2条);该署(公法人)是行政机关,其拒绝是行政行为(《总行政法典》第2条)。诊所的拒绝见下文。
  2. 首先看期限:行政申诉——自正式知悉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总行政法典》第180条);因正当理由逾期的,期限可予恢复(《总行政法典》第180条);申诉由该机关自己审理(机关内部的上级人员);对负责人的行为,则向上级机关申诉(《总行政法典》第178条);申诉在1个月内审理(《总行政法典》第183条)。不予答复:该署有义务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其为受益人并发放代金券/同意函,或书面告知障碍(政府第474号决议总则第11条);逾期未作决定视为拒绝(《总行政法典》第177条)。
  3. 法院:未向机关提出申诉,法院不受理起诉(《行政诉讼法典》第2条);要求责令发放文书(代金券/同意函)的起诉——自收到拒绝之日起1个月(《行政诉讼法典》第23条);如果申诉决定未在期限内作出——自该期限届满起1个月内起诉(《行政诉讼法典》第22条)。紧急治疗:存在威胁时,法院可以在起诉前就作出临时裁定(《行政诉讼法典》第31条);危及生命时的紧急救助不得拖延(《患者权利法》第12条)。
  4. 在申诉中对拒绝的依据提出异议(诊断、类别、转诊);随申请附上健康证明(IV-100/a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必要时附费用核算单(政府第474号决议总则第11条)。
  5. 诊所拒绝了受益人:参与计划的诊所无权拒绝受益人享受计划服务(政府第474号决议总则第23条);因拒绝或拖延,诊所须支付服务费用三倍的罚款(政府第474号决议总则第22条)——向该署投诉。
  6. 不属于计划:计划之外的服务——向“参考服务”计划的委员会提出申请(政府第474号决议第4条,“参考服务”附件)。已自费治疗的——没有自动报销;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国家赔偿(《总行政法典》第208条)——在拒绝被撤销后通过法院主张。
  7. 应前往的机构:国家卫生署;上级机关(针对署长的行为);区(市)法院。
  8. 证明材料:拒绝决定及送达日期、带收讫标记的申请、医学结论、费用核算单、收据。
  9. 常见误区:向社会服务署而不是国家卫生署提出申请;不经行政申诉直接去法院;无限期等待答复——不予答复本身就是拒绝。

务必核对

  • 作出决定的是国家卫生署;其拒绝是行政行为
  • 行政申诉1个月内提出,审理1个月,之后1个月内起诉
  • 情况紧急时——起诉前由法院作出临时裁定;紧急救助不得等待
  • 参与计划的诊所拒绝是违法的并会被罚款;计划之外——参考委员会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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