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被警方传唤作为证人接受询问: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以证人身份被传唤时,警方“谈话”与法院传唤有何不同、能否拒绝、何时在治安法官面前作证是强制的,以及谁有权不作证。

该怎么办

  1. 谁传唤,去哪里。调查员、检察官或律师打电话请您去“谈一谈”=询问(опрос):各方(警方、检察官、辩方)的询问只能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提供信息(《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开始前应说明其自愿性,并在笔录中注明(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治安法官的传票/传唤则不同:法院以传票、电话或其他方式传唤,并注明传唤人、地点、时间以及不到场的后果(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
  2. 在询问中:即使拒绝接受询问,也必须说明真实的个人信息(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被询问人有权在律师陪同下前往(费用自理),并有权不提供对自己或近亲属不利的信息(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在询问和讯问中提供虚假信息构成犯罪(《格鲁吉亚刑法典》第370条)。如果从问题可以看出怀疑的对象是您——应终止询问,并且只在有律师的情况下参加。
  3. 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接受询问 → 控方(或辩方)可以申请在治安法官面前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申请获准后,讯问不迟于24小时开始;夜间不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在治安法官面前作证是强制的,拒绝将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无正当理由不应法院传唤到场的,可以被强制带到(刑事诉讼法典第149条);在治安法官面前,证人同样有权聘请律师,费用自理(刑事诉讼法典第114条)。
  4. 亲属与自证其罪:证人有权不作证明自己或近亲属有罪的证词(刑事诉讼法典第49条);被告人的近亲属完全没有义务作为证人(刑事诉讼法典第50条);近亲属包括:父母、收养人、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包括前配偶);同居者不在其内(刑事诉讼法典第3条);证人拒绝作证构成犯罪;拒绝作不利于自己或近亲属的证词,不受处罚(刑法典第371条)。
  5. 求助渠道:警方/检察院(询问——自愿);区(市)法院的治安法官(强制讯问);律师。
  6. 证据:谁打的电话(姓名、职务、机关、案件号)、传票/法院通知、询问或讯问笔录副本——签字前阅读并提出意见。
  7. 陷阱:把调查员的电话当作强制传唤——那是邀请参加自愿询问;无视治安法官的传唤——这已是义务,可能被强制带到;同意接受询问却撒谎——要承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以为可以不作不利于同居者、叔叔或朋友的证词——该特权依法仅限近亲属。

务必核对

  • 警方/检察院的询问是自愿的——可以拒绝(但须说明个人信息),可以带律师前往
  • 拒绝时,一方可以申请在治安法官面前进行讯问——那里作证是强制的,拒绝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到场可被强制带到
  • 有权不作不利于自己和近亲属的证词(配偶,包括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询问还是讯问中均承担刑事责任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ისხლის სამართლის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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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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