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已事实接受继承,但没有去过公证处: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未去公证处、仅以事实占有方式接受继承的情形:哪些行为构成接受、向公证员证明的证据、何时领取继承权证书,以及公证员拒绝或出现争议时通过法院确认的途径。

该怎么办

  1. 关键问题——是否在期限内实施了行为:接受继承(包括事实接受)须自继承开启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24条);继承通过向公证处提出声明,或事实上占有/管理遗产而接受,这种行为须无可争议地表明接受(《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21条);占有其中一部分(物品、一个房间)即视为接受全部遗产,无论遗产位于何处(《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21条)。6个月之后住在房子里、缴纳账单,本身并不构成接受。
  2. 向公证员证明的依据:在接受期限内哪怕短暂地与被继承人在同一地址登记(推定占有住房和物品)(《公证行为办理程序细则》第85条);持有被继承人的汽车、银行账户、股票的文件(《公证行为办理程序细则》第85条);税务机关、保险公司、银行出具的在接受期限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或缴纳财产税的证明(《公证行为办理程序细则》第85条);公用事业费收据,前提是能据此确定付款人(《公证行为办理程序细则》第85条)。
  3. 办理:继承权证书在6个月期满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颁发——已接受继承的继承人无需急于去公证处(《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500条);已接受的遗产自继承开启之日起属于继承人所有(《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33条);如果其他继承人声明有人事实上已接受,公证员不会就其份额颁发证书(《公证行为办理程序细则》第88条)。
  4. 如果公证员拒绝(没有登记地址、没有以继承人名义开具的收据):法院在特别(非讼)程序中确认接受继承的事实及继承开启地(《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312条);申请向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提出(《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314条);申请中须说明目的,并证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文件(《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315条)。证人——邻居、村长。
  5. 与其他共同继承人的争议:如果出现权利争议(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申请将不予受理,需提起诉讼(《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311条)——请求确认其已接受继承和所有权的诉讼。
  6. 去哪里办理:任何一家公证处(案件由最先受理声明的公证员办理);区(市)法院;公共登记处。
  7. 证据:被继承人地址的登记证明、载明日期的公用事业费和财产税收据、被继承人的文件、维修的照片和合同、邻居证言。
  8. 陷阱:自死亡之日起6个月之后的行为,已不是接受,而是逾期;没有付款人姓名的收据,公证员可能不予接受。

务必核对

  • 6个月内事实占有或管理遗产即视为接受全部遗产
  • 公证员接受哪些证据(共同登记、收据、缴纳税款/债务、文件)
  • 6个月之后任何时候都可以领取证书
  • 法院在特别程序中确认接受的事实,有争议时需提起诉讼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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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სანოტარო მოქმედებათა შესრულების წეს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 ინსტრუქციის დამტკიცების თაობაზ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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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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