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接受继承: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如何接受继承:6个月的期限、公证处声明与事实占有两种方式、期限届满后的补救、继承人顺序、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及继承权证书和登记手续。

该怎么办

  1. 起算: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启(《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320条);继承开启地为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324条)——应到该地的公证处办理。
  2. ⏰ 主要期限:接受继承须自继承开启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24条);方式为向公证处提出声明,或事实上占有/管理遗产(《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21条);事实上占有其中一部分即视为接受全部遗产(《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21条)。如已逾期,先核查是否已构成事实接受;否则,法院在有正当理由时延长期限(《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26条);不经法院,则须经全体已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意(《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26条)。
  3. 谁继承:依遗嘱或依法定(第一顺序为子女(包括被继承人死后出生的子女)、配偶、父母,份额相等(《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336条));在财产共有中属于生存配偶的份额不属于遗产(《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339条);子女、父母、配偶即使有遗嘱也享有特留份(法定份额的一半)(《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371条);请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须自继承开启之日起2年内提起(《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09条)。
  4. 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在所得遗产范围内按份额比例清偿(《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84条);如公证员未编制遗产清单,债务超过遗产的事实由继承人证明(《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85条);自知悉继承开启起6个月内未提出请求的债权人,丧失其请求权(《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88条)。如债务大于遗产:可在知悉被召唤继承之日起3个月内到公证处放弃继承(《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34条);不得部分接受或放弃,也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接受或放弃(《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435条)。
  5. 办理:继承权证书在6个月期满后颁发(如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可提前)(《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500条),随后在公共登记处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2条)。
  6. 去哪里办理:继承开启地的公证处;区(市)法院——延长期限、遗嘱及份额纠纷;公共登记处——权利登记。
  7. 证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文件、遗嘱、公共登记处摘录、事实接受的证据(居住、公用事业费缴纳、维修)、债务信息。
  8. 陷阱:等“半年”之后才去公证处——声明应在期限内提交;不核查事实接受就认为逾期已无可挽回;未评估遗产、也未请公证员编制清单就接受带债务的遗产;部分放弃或“附条件”放弃,视为放弃全部。

务必核对

  • 6个月的期限、其起算点以及接受的方式(公证处或事实占有)
  • 逾期怎么办(法院或已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意)
  • 继承人的顺序、配偶的份额和特留份
  • 被继承人的债务以遗产为限以及放弃继承的可能
  • 在公证处取得继承权证书并在公共登记处登记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გადასახად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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