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与住房

将住房赠与亲属:办理手续和税收: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将住房赠与亲属时的手续、配偶同意、按亲等适用的所得税、赠与的撤销,以及如何通过用益权保留居住权。

该怎么办

  1. 手续:形式为书面交易和登记(《民法典》不要求公证形式)(《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83条);不动产赠与自受赠人的权利在公共登记处登记之时起视为成立(《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5条)——登记之前赠与人仍是所有权人。
  2. 谁必须同意: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须经配偶同意(《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160条);但登记处无权要求未在登记簿中登记的共有人同意(《格鲁吉亚民法典》第312条)。份额:共有人可自行赠与自己的份额,赠与整个物则只能共同进行(《格鲁吉亚民法典》第959条)。对已婚的受赠人而言:婚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是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其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161条)。
  3. 税收(亲等决定一切):来自第一或第二顺位亲属的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2条);第一顺位——配偶、子女、养子女、孙子女和曾孙子女、父母(《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2条);第二顺位——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及其子女(《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2条);对第三和第四顺位,一个纳税年度内150 000拉里以内免税(《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2条);第三顺位——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四顺位——叔伯姑舅姨;堂表亲和朋友不在名单之内(《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2条);任何人在一年内赠送的不超过1000拉里的礼物不征税(《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2条);除此之外,自然人的收入按20%税率征税(《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1条)。日后出售时:受赠的第一顺位亲属日后出售的,赠与人的所有权期间计入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年期限(《格鲁吉亚税法典》第82条)。
  4. 对赠与人的保护——赠与不可撤销,但有两种例外:因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严重侮辱或严重忘恩负义,赠与可被撤销(《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9条);须在赠与人得知该行为之日起1年内撤销(《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9条);陷入贫困的赠与人,如果赠与物仍然存在,有权要求返还(《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30条)。禁止:如果赠与会使赠与人或其被抚养人失去生活来源,则不得赠与(《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26条)。为了继续在该住房中居住,赠与人可以为自己保留用益权(უზუფრუქტი)——像所有权人一样使用住房但无权转让的权利(《格鲁吉亚民法典》第242条),并与赠与一同登记。
  5. 向何处申请:公共登记处/司法之家——签署和登记;公证员——自愿;税务局——如赠与应纳税,则申报。
  6. 证据:登记簿摘录、身份证件、亲属关系文件、配偶的同意。
  7. 陷阱:“赠与儿子要缴税”或“赠与朋友不用缴税”;不保留用益权就赠与——赠与人会失去在该住房中居住的权利;以为可以“随时撤销”;夫妻共同住房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

务必核对

  • 形式(书面合同)和权利转移时点——在公共登记处登记;公证员不是必须的
  • 共同所有时配偶的同意;住房中的份额
  • 按亲等的个人所得税(第一至第二顺位——免税,第三至第四顺位——限额以内,其余——适用税率)
  • 赠与的撤销(忘恩负义及期限、赠与人陷入贫困)以及为保留居住权而设的用益权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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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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