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与住房

开发商破产,楼盘停工: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说明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楼盘烂尾时购房人的处境:是否能把已付款的公寓从破产财产中取回,如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及清偿顺序。本页还涉及债权人名册的异议期限和涉嫌诈骗时的刑事报案。

该怎么办

  1. 状态:案件是否已立案(电子系统、公报)——债务人停止经营的,推定无力偿债;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申请(《格鲁吉亚关于重整和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法律》第7条);案件由第比利斯市法院(东部)和库塔伊西市法院(西部)审理(《格鲁吉亚关于重整和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法律》第8条)。
  2. 公寓已付款且实际上已建成——争取取回:如果合同已基本由双方履行,且规定转移所有权,则公寓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取回(由管理人根据申请决定)(《格鲁吉亚关于重整和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法律》第60条);针对破产财产的诉讼中止,但争议标的物分离的纠纷除外(《格鲁吉亚关于重整和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法律》第55条);此外——预先登记可阻止他人基于交易取得权利(《格鲁吉亚公共登记法》第12条),但所有权只有经登记才取得(《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83条)。房屋未建成的——取回存在争议,应走登记途径。
  3. 钱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名册——自申请被认定为可受理之日起60天内(《格鲁吉亚关于重整和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法律》第52条);超过债务10%的违约金和利息——只能通过法院(《格鲁吉亚关于重整和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法律》第52条);对名册提出异议——自公布之日起10天(《格鲁吉亚关于重整和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法律》第54条)。
  4. 受偿机会:抵押权人银行优先从抵押物变现款中受偿,余额归入破产财产(《格鲁吉亚关于重整和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法律》第105条);购房人属于无担保债权人,须在前一顺位全部清偿后才轮到(《格鲁吉亚关于重整和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法律》第104条);此前的查封被撤销(《格鲁吉亚关于重整和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法律》第56条)。
  5. 集体行动: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或在拍卖中买下该项目以完工。如果钱款是通过欺骗取得的——属于诈骗,向警方报案(《格鲁吉亚刑法典》第180条)。
  6. 向何处申诉:管理人;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警察/检察院。
  7. 证据:合同、付款记录、地块摘录(抵押、预先登记)、案件材料。
  8. 陷阱:程序开始后仍提起普通的返还钱款之诉;承诺有国家的续建计划——法律中并没有这样的计划。

务必核对

  • 破产申请和法院(第比利斯/库塔伊西);诉讼冻结
  • 合同已基本履行时,将已付款的公寓从破产财产中取回;预先登记的作用
  • 债权人名册及其异议期限;清偿顺序——抵押权人银行优先,购房人为无担保债权人
  • 存在诈骗迹象时提出刑事控告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LAW OF GEORGIA ON REHABILITATION AND THE COLLECTIVE SATISFACTION OF CREDITORS'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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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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