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与住房

承租人不付租金也不搬走:如何腾退: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有偿租赁中承租人拖欠租金且不腾退住房时,出租人如何依法解除合同、提起腾退和追债之诉并通过执行局腾退,以及为什么不能自行采取措施。

该怎么办

  1. 有偿租赁(不是亲属无偿居住):如果租金3个月未支付,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58条);出租人只有在有正当理由时才能终止住房租赁,包括承租人的重大过错违约(《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62条)。
  2. 书面警告(载明欠款和清偿期限),然后发出解除通知(载明搬出日期并保留送达证明):因违约而解除时,须先有无果的警告或给予消除违约的期限(《格鲁吉亚民法典》第399条);住房租赁的解除须以书面形式(《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63条);通常解除的一般通知期限为3个月,除非合同/情形另有要求(《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61条),因不付租金而解除的,应指定合理期限。
  3. 款项:欠款+租赁结束后未返还住房期间的租金作为损失(《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67条);押金通过向承租人声明抵销欠款(《格鲁吉亚民法典》第442条);定期给付的时效为3年(《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29条);对载有此类条款的公证合同,公证员可就金钱债务出具执行令,无需法院(《公证法》第38条)。
  4. 在住房所在地对所有成年住户提起腾退和追债之诉;不超过5000拉里的案件——由治安法官审理(《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14条)。请求:立即执行,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或经申请,按返还不动产判决处理(《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268条)。
  5. 执行:由国家执行局腾退——腾退债务人及与其同住的所有人,连同物品(《执行程序法》第84条);10个日历日用于自愿履行,之后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法》第84条)。
  6. 判决之前——不得自力救济:换锁、断电/断水、搬出物品——属于擅自行事(《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74条);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犯罪(《刑法典》第360条)。
  7. 规范:出租人对承租人放在住房内的物品享有法定质权——只能依法定程序实现(《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68条)。
  8. 向何处申请:区(市)法院/治安法院;公证员;国家执行局(აღსრულების ეროვნული ბიურო)。
  9. 证据:合同、登记簿摘录、转账/收据、按月的欠款计算、警告和解除通知及送达证明、往来信函、实际居住人员。
  10. 陷阱:判决之前自力救济——会招致恢复占有的反诉;只起诉签订合同的人,而全家人都住在里面;没有申请立即执行;拖延——旧的款项会因时效而消灭。

务必核对

  • 提前解除的依据——三个月未付租金/重大违约;书面警告和通知
  • 禁止擅自行事(换锁、断电、物品)——只能通过法院和国家执行局
  • 腾退和追债之诉+占有住房期间的租金;押金抵销
  • 判决的立即执行以及执行局的腾退程序(自愿履行期限)
  • 证据(合同、欠款计算、通知、送达)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ააღსრულებო წარმოებათა შესახებ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ადმინისტრაციულ სამართალდარღვევათა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ისხლის სამართლის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ნოტარიატ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

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本页的其他语言版本: ქართული · Русский · English · Türkçe · العربية · עברית · Deutsch · França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