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灰色”工资:官方一个数额,实际到手另一个数额: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信封工资”(官方金额与实际所得不一致)的定性、实际工资数额的举证方法、如何转移举证责任、1年起诉期限,以及雇主对未申报部分应承担的税款和养老金缴费。

该怎么办

  1. 定性:劳动报酬——劳动者因工作直接或间接从雇主处获得的任何对价,无论是金钱还是实物(“信封”里的现金也是工资)(《格鲁吉亚劳动法典》第41条)。但报酬的形式和数额由合同确定——合同中的金额是出发点,需要用证据推翻(《格鲁吉亚劳动法典》第41条);相互补充的数份合同视为一份合同(录用通知、关于奖金的补充协议等)(《格鲁吉亚劳动法典》第14条)。
  2. 期限:关于工资的起诉——自知悉违法行为之时起1年(对解雇提出异议适用其自身的30天期限)(《格鲁吉亚劳动法典》第74条)。
  3. 举证:实际数额由劳动者证明——通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102条);任何证据(包括合同)都没有预先确定的效力——法院综合评价全部证据(《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105条)。应收集规律性:“来自经理”的转账日期和金额、关于工资的往来通信、招聘广告、工资表、同事证人。
  4. 转移举证责任:书面要求(调解程序)——若雇主回避调解,则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其承担(《格鲁吉亚劳动法典》第62条);在法院——调取工资表/现金账:若雇主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被调取的文件,法院可将该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他(《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争议发生前,应劳动者要求,雇主有义务出具载有报酬数据的工作证明(《格鲁吉亚劳动法典》第14条)。
  5. 计算:欠发工资、解雇补偿和休假工资,按已证明的实际数额计算;每延迟支付一天——按延迟金额的0.07%计(《格鲁吉亚劳动法典》第41条)。
  6. 税款:对已发放工资未扣缴的税款和罚款,应由雇主(收入的支付人)缴纳(《格鲁吉亚税法典》第154条);未足额缴纳的养老金,雇主自费缴纳,不从工资中扣除,另加滞纳金(《累积养老金法》第6条)。税务部分——另行在税务主题中说明。
  7. 向何处申诉:雇主——书面要求;法院——区(市)法院民事审判庭;未缴税款——税务局(Служба доходов)。
  8. 证据:载有来自经理/第三人定期转账的银行流水、关于工资数额的往来通信;录用通知、招聘广告、CRM/表格中的记录、同事证言;工作证明、用于对比的正式工资条。
  9. 陷阱:解雇时签署“我无任何索赔”的收据,而未对非正式部分作出保留;零星的、没有证人的现金几乎无法证明——需要证据体系;依赖《民法典》的一般期限而错过1年期限。

务必核对

  • “信封”也是劳动报酬,但合同金额是出发点,实际数额由劳动者证明
  • 用什么证明:转账、往来通信、证人;调取文件和转移举证责任
  • 按实际数额计算——欠发工资、补偿、每天0.07%的违约金;起诉期限1年
  • 对非正式部分的税款和养老金缴费是雇主的义务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შრომის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გადასახად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დაგროვებითი პენსიის შესახებ

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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