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债务

租赁住房/场所:依据格鲁吉亚法律该怎么办

本页说明在格鲁吉亚租赁住房或场所时的主要问题:押金的上限与返还、出租人解除租赁的期限和理由、承租人提前搬离,以及为何不得擅自驱逐、应通过法院和执行局办理。

该怎么办

  1. 押金:住房租赁的押金——不得超过月租金的 3 倍(《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52条);所交押金按法定利率计息,租赁结束时连同利息返还;任何不利于承租人的其他约定无效(《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52条)。以“修缮”为由扣留——仅限超出正常范围的损坏:因按合同通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承租人不负责任(《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47条);各方对自己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超出磨损的损坏由出租人证明(《格鲁吉亚民事诉讼法典》第102条)。期限:出租人就住房恶化的请求权和承租人就费用补偿的请求权——须在 6 个月内提出(《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73条);对出租人而言,期限自住房返还时起算(《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73条)。
  2. 出租人解除:解除通知的期限——3 个月,除非合同或情形另有要求(《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61条);出租人只有基于正当理由才能终止住房租赁(重大违约、本人/近亲属需要该住房、承租人拒绝按市场价格上调租金、违法行为)(《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62条);但带家具的住房,出租人随时可以解除——但须遵守通知期限(《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62条);拖欠 3 个月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58条);住房租赁的终止应采用书面形式(《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63条)。
  3. 驱逐——只能依法进行:依法院判决的驱逐由国家执行局执行(《执行程序法》第84条)。换锁、搬出物品、切断水电气等公用服务:这属于擅自行为(即使权利本身成立,也绕开法律行使)——违法行为(《格鲁吉亚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174条);以暴力或欺骗被剥夺占有的人,有权要求返还占有,即使对所有权人也是如此(《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60条)。应报警并取证。
  4. 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搬离,但须提前 1 个月通知,并为剩余租期提供有支付能力、可接受的接替者(《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55条);住房存在缺陷的,租金按适用性降低的幅度相应减少(《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36条);出租房屋的出售不终止租赁——买受人取代出租人的地位(《格鲁吉亚民法典》第572条)。
  5. 向何处求助:警方(擅自行为);区(市)法院或治安法官;国家执行局。
  6. 证据:租赁合同、收据/转账记录(押金和租金)、入住和搬离时附照片的交接单、往来信息、解除通知。
  7. 陷阱:搬离时没有交接单和状态照片——就押金抵“修缮”费发生争议;口头说“一周后搬走”而无书面解除;带家具的住房——对解除的保护较弱;承租人停止付款——会给出租人提前解除的机会。

务必核对

  • 押金的归属(月租金 3 倍的上限、连同利息返还、磨损)
  • 解除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期限、正当理由、拖欠租金)
  • 不得擅自驱逐——只能通过法院和执行局
  • 证据(合同、交接单、照片、往来信息)

现行规范(条文为格鲁吉亚语)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სამოქალაქო საპროცესო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ს ადმინისტრაციულ სამართალდარღვევათა კოდექსი

სააღსრულებო წარმოებათა შესახებ

本文仅为概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期限和金额依据法律现行文本——请对照每一条的原文核实。

本页的其他语言版本: ქართული · Русский · English · Türkçe · العربية · עברית · Deutsch · Français